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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发建筑装饰与龙发装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核定使用在第42类、37类项目上的“龙发+字母组合商标”、“龙发”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

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核定使用在第42类、37类项目上的“龙发+字母组合商标”、“龙发”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至今有效。

2003年11月28日,以原告为甲方、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临沂市出资登记注册经“龙发XXXX装饰公司”为企业名称的特许企业,且乙方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技术、产品及相关CIS、VI、经营管理标准和质量技术标准,并按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等标准,以乙方注册的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经营区域限定在临沂市区域内,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对其他事项还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在临沂市工商局兰山区分局注册成立了“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至2006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

2013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催要欠款通知的函,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同年5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仍在其公司门面上使用原告的“龙发+字母”组合商标、“北京龙发装饰”、“北京龙发装饰临沂公司”等字样,被告在其发放的宣传彩页及网站上也使用了原告的“龙发+字母”组合商标,随即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另查明,原告在临沂市没有设立分公司或者加盟店。

[审判]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龙发+字母组合商标”、“龙发”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征得原告同意继续使用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依法停止该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门面装璜上擅自使用“北京龙发装饰”、“北京龙发装饰临沂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应停止。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赔偿。判决:一、被告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3624628号、第3713324号注册商标及“北京龙发装饰”、“北京龙发装饰临沂公司”的行为二、被告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双方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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