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58964号“乐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第9258964号“乐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73820号《关于第9258964号“乐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第58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就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达成协议,被申请人经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除人身权之外的著作权,故申请人基于在先著作权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涉案作品的权属已发生变化。在被申请人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涉案作品已不构成其申请本案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即是否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不予注册情形。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可知,被申请人经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除人身权之外的著作权,涉案作品已不构成其申请本案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应法条为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该条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9258964号“乐语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9258964 商标申请日期:2011-03-25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2012-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2-06-14 专用权期限:2022-06-14至2032-06-13
申请人: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3706)、电话安装和修理(3718)、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3706)、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3718)、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3706)、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3706)、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3706)、维修信息(3701)、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718)、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