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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第2208518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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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第2208518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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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2085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406109号“标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0439、7706250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08518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2085180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3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厦门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工商管理辅助(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销(350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广告(3501)、寻找赞助(3508)、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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