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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五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万佳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吴桥县五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万佳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2634号“万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

吴桥县五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万佳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2634号“万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10320号“乐万佳”商标、第16873944号“万家乐”商标、第50678298号“万家乐”商标、第724823号“万家乐及图”商标、第12590584号“万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割草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万佳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72634号“万佳乐”商标:

申请/注册号:6227263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0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吴桥县五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农业机械(0701)、玉米脱粒机(0701)、中耕机(0701)、割草机(0701)、非手动的农业器具(0701)、耙机(0701)、除草机(0701)、播种机(机器)(0701)、机动中耕机(0701)、收割脱粒机(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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