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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32609号“贝氏云雾茶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第61532609号“贝氏云雾茶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2609号“贝氏云雾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

第61532609号“贝氏云雾茶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2609号“贝氏云雾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24113号“贝氏乳麦”商标、第47194568号“贝氏农场”商标、第50583678号“贝氏小条装”商标、第47190312号“贝氏果园”商标、第50053482号“贝氏BAIYTH及图”商标、第50046956号“贝氏BAIYTH及图”商标、第54905077号“氏BAIYTH及图”商标、第48722590号“贝氏冰麦”商标、第50046617号“氏BAIYTH及图”商标、第50555574号“贝氏小条装”商标、第14602561号图形商标、第11377036号“湘柳源及图”商标、第56230237号“氏BAIY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核定使用的茶、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贝氏云雾茶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均含有显著识读部分“贝氏”,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532609号“贝氏云雾茶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53260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潘华玉

商品/服务项目:茶(3002)、茶饮料(3002)、红茶(3002)、绿茶(3002)、白茶(3002)、乌龙茶(3002)、茉莉花茶(3002)、非医用草本茶(3002)、速溶茶(3002)、无茶碱茶(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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