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2438549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第2438549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85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927370号图形商标、第164816号···

第2438549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5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927370号图形商标、第164816号“金鹿JINLU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10051号图形商标、第7879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360截图20240413110007339.jpg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认读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8549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8549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翁积信 

商品/服务项目:马达和引擎用节油器(0748)、发电机(0748)、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0750)、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0748)、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0748)、内燃机点火装置(0738)、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0748)、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0748)、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0748)、汽车发动机活塞(0748)


上一篇: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百世德 BestDriv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盘古传奇PANGGU LEGE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