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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兰花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282109号“兰花”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经营场所位于临沂市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兴隆商场“鲁东南水暖管件中转···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兰花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282109号“兰花”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经营场所位于临沂市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兴隆商场“鲁东南水暖管件中转库”商铺系于2011年3月1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姚娜,该涉案产品的手柄上标有“兰花岛”字样,“兰花岛”的“岛”字比“兰花”两字小一半多,且处于手柄末端夹角处,非常不明显。正品水嘴的手柄同样位置标有“兰花”商标,“兰花”商标右上角标有注册商标标志。涉案产品的塑料包装袋上标有“上海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临沂中院认为,姚娜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手柄上突出使用了与兰花公司的“兰花”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与兰花公司的“兰花”商标构成近似;且涉案水嘴产品与兰花公司第1282109号“兰花”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一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二者混淆,构成误认误购。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兰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姚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姚娜答辩主张其所售商品有合法的专利和“兰花岛”注册商标,但被控侵权产品上以较小的字体标注“岛”字、突出使用“兰花”字样的使用方式也是对“兰花岛”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该不规范使用导致其与兰花公司“兰花”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犯兰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姚娜以此主张其所售商品不构成侵犯兰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支持被告姚娜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姚娜不服上诉,二审撤回上诉。

通过商标案件的审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对于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应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注册商标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并且要按照注册的标识准确使用,不得拆分、组合或搭配其他词语,更不能通过不当使用方式搭借知名商标的便车。本案中,被告销售产品上未规范使用其所主张的注册商标,而是突出使用“兰花”字样标识,具有明显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弱化自己商标的故意,本案中结合侵权人在其商标使用过程中“傍名牌”行为认定其主观恶意,正确认定侵权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正当竞争,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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