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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诉《安徽市场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7
王建华诉《安徽市场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淮民三初字第002号原告王建华。被告《安徽市场报》社。法定代表人彭鼎宁,该报社总编。委托代理人王永京,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红···

王建华诉《安徽市场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淮民三初字第002号

  原告王建华。

  被告《安徽市场报》社。

  法定代表人彭鼎宁,该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王永京,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安徽市场报》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被告《安徽市场报》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华诉称,2005年7月3日我与被告《安徽市场报》社的编辑部取得联系,并按编辑部的要求将一篇署名为“试析股权改革方案的结局与前途”的论文,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被告《安徽市场报》社指定的邮箱上。同年7月5日该报的一名记者对我的文章进行了非法侵权使用(已另案起诉)。我为此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被告在电话中承认了错误,表示将在周末全文登载原告的文章。2005年7月10日,被告发表了我的文章,但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稿费,直至今年5月份,我就该报社及其记者侵权案提出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该报社才于今年六月向我寄出稿费,鉴于其远远超出法定期限,我予以拒收。我认为被告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获得报酬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2、确认原告拒收的合法性;3、责令被告在新闻媒体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4、没收被告非法所得(利用我及其他人作品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牟利);5、赔偿原告各类损失计人民币贰千八百元整;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同事李玉兰出庭证明:王建华在办公室多次打电话给《安徽市场报》社,要求其支付稿费。  

  2、2005年7月10日的《安徽市场报》证明:被告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稿费。

  被告《安徽市场报》社答辩称,2005年7月,王建华以我报社读者的身份,通过我社电子信箱,发来了他的文章即“试析股权改革方案的结局与前途”,我报社先客观、真实地向读者介绍、推荐了该文章,后又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刊登了该文章。由于原告未提供通讯地址,直至原告2006年5月起诉我报社时,我报社得知原告地址并支付了原告稿费,但原告拒收,应视为原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市场报》社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汇款单一张。证明原告拒收稿费,视为原告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3日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安徽市场报》社的编辑部取得联系,将一篇署名为“试析股权改革方案的结局与前途”的文章,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被告《安徽市场报》社指定的邮箱上。2005年7月10日《安徽市场报》全文刊登了“试析股权改革的方案与结局”这篇文章,署名王建华。2006年6月,被告《安徽市场报》社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原告支付稿费75元,原告以《安徽市场报》社违反法律规定,迟延付款为由而拒绝收取,又将该稿费退回了《安徽市场报》社。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投稿文章的字数均认为约2000字。另查,关于稿费标准双方未予约定。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了原告投稿的文章,原告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于2006年6月向原告邮寄了稿费,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被告辩称,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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