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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陈金钊、西苑出版社、淮南市学生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7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陈金钊、西苑出版社、淮南市学生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被上诉人:陈金钊。原审被告:西苑出版社。原审被告:淮南市学生书店···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陈金钊、西苑出版社、淮南市学生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被上诉人:陈金钊。

  原审被告:西苑出版社。

  原审被告:淮南市学生书店。

  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被上诉人陈金钊、原审被告西苑出版社、原审被告淮南市学生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淮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金钊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金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金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先后于2012年9月21日、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原审起诉和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金钊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均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陈金钊撤回本案原审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金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光明

  审  判  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慎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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