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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沃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沃便利”商标注册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河南沃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沃便利”商标注册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4338412号“沃便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75432号“沃···

河南沃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沃便利”商标注册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38412号“沃便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75432号“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2476号“沃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57903号“沃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从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沃便利”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沃”、引证商标三文字“沃设计”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沃”,若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 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8412号“沃便利”商标:

沃便利   

申请/注册号:2433841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河南沃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进出口代理(3503)、人力资源管理(3504)、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会计(3507)、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寻找赞助(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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