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相聚酒业有限公司“老陈五”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河北相聚酒业有限公司“老陈五”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75611号“老陈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50331号“陈五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老陈五”与引证商标文字“陈五府”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陈五”,申请商标起修饰性的文字部分“老”与“陈五”相结合,并未形成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独立含义,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烧酒;开胃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75611号“老陈五”商标:
老陈五
申请/注册号:243756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河北相聚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烈酒(饮料)(3301)、利口酒(3301)、烧酒(3301)、开胃酒(3301)、苦味酒(3301)、黄酒(3301)、葡萄酒(3301)、柑香酒(3301)、白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