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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建材凤凰城大圣门业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建材凤凰城大圣门业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44号〕案情摘要:步阳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建材凤凰城大圣门业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44号〕

案情摘要:步阳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木门、钢木门制造、销售等。该公司依法享有第1344566号

商标、第11004566号、商标第11004588号“步阳”商标的专用权。第11004566号商标、第11004588号“步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于2013年认定第1344566号“步阳”商标为驰名商标。郑州建材凤凰城大圣门业商行(以下简称大圣门业)成立于2014年,在店铺门头使用了“步阳木门业”文字,经营者孙某名片显示有“步阳木业”“木门”“中国步阳木门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内容,“步阳木业”四字为较大字体。2015年5月7日,孙某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步阳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屑板;木地板;石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门等。一审认为,大圣门业虽注册了“步阳木”商标,但使用行为超出了核定范围,不属于规范使用“步阳木”商标的行为,在其木门产品上使用“步阳木门业”文字,明显有攀附“步阳”商标、将两者混淆的主观故意,判令大圣门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大圣门业有明显攀附他人商标及企业知名度的主观故意,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造成对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混淆和误认,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例确定了这一原则,对引导市场主体遵循商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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