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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乐丽琦商贸有限公司“钓鱼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7
宿迁乐丽琦商贸有限公司“钓鱼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4736号“钓鱼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宿迁乐丽琦商贸有限公司“钓鱼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4736号“钓鱼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82708号“钓鱼台”商标、第831246号“钓鱼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254736号“钓鱼特”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黄酒; 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 果酒(含酒精); 蒸馏饮料; 米酒; 葡萄酒; 白酒; 烧酒; 含水果酒精饮料;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类似群 3301;      申请/注册号 63254736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宿迁乐丽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南街社区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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