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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骐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岛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7
川普骐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岛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5142号“宝岛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

川普骐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岛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5142号“宝岛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顾问;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管理酒店;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8728号“宝岛眼镜及图”商标、第13116419号“宝岛列车及图”商标、第8838481号“宝岛市集 展昕”商标、第15737957号“宝岛古早味”商标、第8838460号“宝岛市集”商标、第13953001号“宝岛本铺”商标、第12950213号“宝岛 米之家”商标、第57160841号“宝岛视务所”商标、第10937806号“宝岛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多个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近似;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顾问;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管理酒店;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宝岛社”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无论引证商标三、五是否申请续展,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725142号“宝岛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广告宣传; 饭店商业管理; 商业管理顾问;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管理酒店;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

申请/注册号 60725142 申请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川普骐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04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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