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合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张合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247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2016年7-8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假冒茅台酒50箱出售给被告人张合某,张合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将上述假冒茅台酒以高价转售给第三人。被告人张合某非法经营数额48.96万元,违法所得25.11万元;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23.85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11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茅台酒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酒,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知假售假,侵害“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判处监禁刑的同时,判处高额罚金,真正做到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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