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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繁秀合贸易有限公司第61459690号“大鹅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莆田市繁秀合贸易有限公司第61459690号“大鹅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9690号“大鹅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莆田市繁秀合贸易有限公司第61459690号“大鹅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9690号“大鹅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07694号商标、第39193014号商标、第7914858号商标、第20190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处于其他程序,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及中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59690号“大鹅脸”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5969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6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莆田市繁秀合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帽子(2508)、袜(2509)、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滑水防潮服(2503)、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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