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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桥酒业有限公司“双桥”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河南双桥酒业有限公司“双桥”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4519909号“双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

河南双桥酒业有限公司“双桥”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4519909号“双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申请人第103700号“双桥牌SHUANG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10809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3820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00515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转让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商品包装图片、产品宣传页;3.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但未阐述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不宜作为具体的无效申请理由。《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65期(2017年8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发酵粉、味精、调味酱油等商品,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经多次转让,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9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活调味品、味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虽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双桥”,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发酵粉、味精、调味酱油、调味品、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即便考虑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其主张知名的味精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二、三,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故仅凭证据3部分荣誉证书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味精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公众熟知的味精等商品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519909号“双桥”商标:

申请/注册号:14519909 商标申请日期:2014-05-0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6-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8 专用权期限:2016-04-21至2026-04-20

申请人:河南双桥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黄酒(3301)、利口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米酒(3301)、蒸馏饮料(3301)、青稞酒(3301)、白酒(3301)、食用酒精(3301)、开胃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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