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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57449号“MONREBECK 蒙雷贝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第15757449号“MONREBECK 蒙雷贝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5757449号“MONREBECK 蒙雷贝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

第15757449号“MONREBECK 蒙雷贝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5757449号“MONREBECK 蒙雷贝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注册第1197643号“MONC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4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91913号“MONC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列举申请人在先侵权保护案例。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与香港载思集团公司、喜马拉雅山登山队的往来信件及翻译;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进出关税专用缴款书;

  4.申请人商品在中国销售的商业单据及部分单据摘译;

  5.申请人开设店铺情况及部分租约合同;

  6.申请人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商品销售证据;

  7.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证据;

  8.盟可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9.中文报纸期刊数据库检索报告目录及部分检索结果;

  10.中国知名时尚杂志广告统计和检索证明及部分广告详细信息、广告协议及广告发票、户外广告;

  11.意大利驻中国大使馆出具的证明函;

  12.在先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

  13.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我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引证商标二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蒙雷贝克”、英文“MONREBECK”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明显不同,均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便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757449号“MONREBECK 蒙雷贝克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757449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2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0 专用权期限:2016-01-14至2026-01-13

申请人:金宏峰

商品/服务项目:皮带(服饰用)(2512)、袜(2509)、领带(2511)、手套(服装)(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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