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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铭威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泰山金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北京铭威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泰山金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拥有国际化视野和本地化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

北京铭威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泰山金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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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9日对第15228908号“泰山金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6648160号“泰山”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第3594832号“泰山西湖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第8480310号“泰山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80311号“泰山王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五)、第9022466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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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泰山”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

  三、“泰山”字号经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属知名商号,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商标的注册、转让、续展等证明信息;

  二、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三、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及中国建材数量经济监理学会证明文件;

  四、审计报告;

  五、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

  六、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七、相关商标异议、争议裁定书;

  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九、企业设立及名称变更资料;

  十、引证商标受保护记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8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9月20日在第6类金属螺母、金属铆钉、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7年04月0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557期《商标公告》上,公告日期为2017年06月28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2010年11月1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0)第31487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在“石膏板”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的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泰山”,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母、金属铆钉、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上述六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石膏板等建材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基于上述因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时已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无需再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228908号“泰山金隅”商标

申请/注册号:15228908 商标申请日期:2014-08-26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5-09-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28 专用权期限:2015-12-21至2025-12-20

申请人:北京铭威时代建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弹簧(金属制品)(0612)、建筑用金属框架(0603)、金属铆钉(0607)、建筑用金属附件(0603)、金属螺母(0607)、销(五金件)(0607)、金属膨胀螺栓(0607)、金属建筑材料(0603)、墙用金属衬料(建筑)(0603)、金属天花板(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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