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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飘柔毛巾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飘柔毛巾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对第19926017号“飘柔毛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

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飘柔毛巾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对第19926017号“飘柔毛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3381号“飘柔”商标、第3008024号“飘柔Rejoi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应当被认定为第3类洗发液、香波、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争议商标属于傍名牌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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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从中国商务部网站上下载的“2005-2016年财富全球五百家最大公司”排名节录;

  2、相关中文媒体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宣传、报道等;

  3、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量和广告费支出统计数据表,市场占有率、以及年销售收入证明等;

  4、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的处罚决定书、相关媒体对侵权案件的报道;

  5、1999年和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6、商标局、商评委的裁定;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8、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不予认可,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其“飘柔”和“飘柔 REJOICE”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分属于不同类别,并且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争议商标完全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已成功注册多个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作为其系列商标,应当加以保护。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国内具有极大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被应用于产品、产品展架、店内装潢、产品标签、产品宣传彩页及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宣传材料;

  2、产品加工合同、飘柔毛巾媒体推广合同、视频制作合同;

  3、微信宣传截图;

  4、争议商标品牌毛巾等产品销售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提供证据材料证明“飘柔”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完全相同,争议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将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来自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出于恶意。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极大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答辩和质证理由均不成立,申请人恳请对其答辩不予采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布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7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1990年3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1年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和浴皂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1年2月19日;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1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洗发液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3年5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飘柔REJOICE”商标于1999年、2000年均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关于第7866014号“飘柔 Rejoic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16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第8891334号“飘柔PIAOR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关于第8892045号“飘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第10020708号“飘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裁定书中曾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皂和浴皂、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3可知,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类洗发液、香波、护发素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曾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其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类洗发液、香波、护发素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所熟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洗发液、香波、护发素等商品虽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均为常见的日用品,在消费群体、销售途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飘柔”系非固有词汇,其独创性较强。本案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飘柔毛巾”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认读文字“飘柔”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相联系,从而混淆商品来源或淡化申请人该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亦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9926017号“飘柔毛巾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9926017 商标申请日期:2016-05-11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2017-03-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28 专用权期限:2017-06-28至2027-06-27

申请人: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电遮盖物(2407)、纺织品洗脸巾(2405)、浴巾(2405)、哈达(2409)、纺织品毛巾(2405)、布(2401)、纺织品餐巾(2405)、浴罩(2407)、造纸毛毯(毛巾)(2404)、卸妆用布(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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