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纽巴伦斯股份有限公司“纽班伦斯niubanlunsi及图”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纽巴伦斯股份有限公司“纽班伦斯niubanlunsi及图”商标异议案例"申请人因第17021405号“纽班伦斯niubanlunsi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836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

纽巴伦斯股份有限公司“纽班伦斯niubanlunsi及图”商标异议案例

  "申请人因第17021405号“纽班伦斯niubanlunsi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836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6560391号“NEW BALANCE”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5942394号“N及图”商标、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308423号“N shop及图”商标、第933149号、第4170999号、第11268876号“NEW BALANCE及图”商标、第4207906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三的恶意摹仿,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三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损害原异议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装潢权、“NEW BALANCE”商号权等在先权利。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试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原异议人和消费者利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第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要求该案参见第16985401号商标异议案件证据,主要内容如下:原异议人及其品牌介绍、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情况、销售情况、在先相关裁定书、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市场混淆现状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七、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或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三为驰名商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二、三予以扩大保护,但原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设计独特,具有很强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消费者可以起到区分作用,不会引起市场混乱,误导消费者。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服装出租;婚姻介绍;知识产权咨询;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初步审定公告后,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4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殡仪;婚姻介绍;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九均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申请注册,且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

  上述引证商标均于2017年1月6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即原异议人现名义),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商标专用权已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原异议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当事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五、六在先权利已不存在,本案焦点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纽班伦斯niubanlunsi”与引证商标一“NEW BALANCE”呼叫接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服装出租、婚姻介绍、知识产权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鞋、男士服装等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主张上述条款,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此外,原异议人还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原异议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装潢权、“NEW BALANCE”商号权等在先权利,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7021405号“纽班伦斯niubanluns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7021405 商标申请日期:2015-05-22 国际分类:45类 社会法律

初审公告日期:2016-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7-28 专用权期限:2016-07-28至2026-07-27

申请人:纽巴伦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咨询(4506)、安全保卫咨询(4501)、婚姻介绍(4505)、法律研究(4506)、域名注册(法律服务)(4506)、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4506)、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4505)、临时照看婴孩(4502)、服装出租(4503)、家务服务(4502)

【淮南文广知识产权】拥有国际化视野和本地化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我们在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案例经验,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并协助客户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泺陶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路易仕里昂Louis Leon”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下一篇:北京铭威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泰山金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