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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生态公司与玉环茂行食品商行、江苏省薛埠粮食储备直属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玉环茂行食品商行、江苏省薛埠粮食储备直属库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2020)浙1021民初900号】【二审(2020)浙10民终2691号】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区分运用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不正当···

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玉环茂行食品商行、江苏省薛埠粮食储备直属库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2020)浙1021民初900号】

【二审(2020)浙10民终2691号】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区分运用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擅自使用与他人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混淆行为的认定,合理、适度地满足权利人的诉求,防止保护方式、保护力度的失衡。原告此前在玉环法院提起了数起商标维权诉讼,皆以当地个体经营户为被告,在知晓生产者的情况下,却未从侵权源头加大维权力度。法院对此类维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加以了严格控制,积极引导权利人起诉源头行为人。该案经过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认为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不应高于当地同类案件平均标准,最终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

2019年9月7日,案外人戴某某经核准注册了第33414904号“双猫米+图形”商标,后戴某某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独占使用。2019年12月24日,原告对被告玉环茂行食品商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公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薛埠粮储对于其在原告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事实举证不足,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2.被诉侵权产品除文字不同外,其余构成要素与第33414904号商标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3.商标权利人已将包装、装潢的主要元素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无需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重复评价。且原告未能证明其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驳回原告关于被告擅自使用其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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