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与大同证券、大同证券台州西街证券营业部达成商标共存调解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西街证券营业部达成商标共存调解案
【(2020)浙10民初89号】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规定是商标法修改后,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但同时对先用权人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行业内的区域龙头,分别就对方依法取得商标注册和在先使用的情况表示了理解和谅解,诉讼期间保持理性和克制,共同协议由大同证券在原有标识上添加附加标识,双方商标和平共存。双方通过一揽子解决的方案,避免了日后可能因商标实际使用地域、时间、方式、规模等不同理解带来的诉讼隐患。台州中院积极促成调解,不失为当事人**减轻了讼累,为企业专注于发展经营创造了一个良好稳定的营商环境。
原告台州银行成立于2002年3月13日,系第1986405号“”、第7420570号“”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均为银行、信用社等。其中,第1986405号商标申请日为2001年9月11日,第7420570号商标申请日为2009年9月11日,两商标目前均合法有效。目前原告拥有分支机构230家,分布于浙江省各个地级市包括台州本地,上述商标经过原告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大同证券成立于1998年1月24日,在全国多个省份设有6家分公司和46家证券经营机构。大同证券于原告涉案两商标申请日之前设计并使用了“”标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但却未取得商标注册。台州银行认为大同证券及其台州营业部使用“”标识对其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案经台州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商标共存的谅解:大同证券及其营业部表示尊重台州银行涉案注册商标,在使用“”等标识时同时附加“大同证券”等字样组合使用以示区别,并对台州银行部分费用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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