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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精功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白云精工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海南精功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白云精工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案【一审(2020)浙1002民初519号】【二审(2020)浙10终1549号】本案是典型的涉及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案件。对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

海南精功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白云精工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案

【一审(2020)浙1002民初519号】

【二审(2020)浙10终1549号】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案件。对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被告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恶意,只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与原告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此种情形下,法院裁判既要保护商标专用权,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误认,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同时也要保护被告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权。本案的判决平衡了原被告双方的相关权利利益。

原告的创始人陶秀青1989年起在海南省海口市,先后设立原告前身海口市精功眼镜贸易部、海口精功公司,2009年经核准变更为原告海南精功眼镜连锁有限公司。2002年起原告在海南省范围内设立多家分公司,2009年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10-8 号设立台州分公司。原告于1994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第865990号“精功”商标,201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第7523986号“”商标。“精功”商标于2003年、2006年分别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于2008 年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在浙江等地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

被告白云精工公司的前身白云精工眼镜店于1997年在台州市椒江区设立,后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个转企”转型为被告白云精工公司。被告在其店铺招牌、门面以及店堂内部收银处上使用颜色、大小、字体一致的“精工眼镜”字样,在外提塑料袋上标有“精工眼镜”字样,销售单上使用“精工平价眼镜”“台州市椒江白云精工眼镜”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证明原告自1995年起在海南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证明1997年左右“精功”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精功”字号的知名度范围已覆盖至台州市椒江区,故不能认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在1997年注册登记白云精工眼镜店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经营的延续性,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因为“精功”注册商标在白云精工眼镜店成立后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以此限制甚至剥夺白云精工眼镜店规范行使其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权。但考虑原告的经营活动已经进入到台州地区,为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被告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全称。

被告使用“精工眼镜”“精工平价眼镜”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精工”,属字号突出使用,“平价”“眼镜”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精工”与第865990号“精功”商标文字的读音相同,与第7523986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的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构成商标近似,使用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865990号“精功”、第75239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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