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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中诉金某炳、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金某中诉金某炳、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理由】著作权的取得以作品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家谱属于记载同宗共祖世系人物及其事迹的特殊文献。一般而言,其主要内容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排版则为简单的年序排版,···

金某中诉金某炳、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著作权的取得以作品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家谱属于记载同宗共祖世系人物及其事迹的特殊文献。一般而言,其主要内容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排版则为简单的年序排版,一般不具备独创性的特点,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索引】


  一审: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6845号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终1417号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2年间完成了关于温岭水洋金氏宗族楼旗派宗族历史及历次修谱经过的涉案序言作品,作品名称为《水洋金氏楼旗派十三次重修宗谱序》,并将该作品刊载于《水洋金氏宗谱》内,并在位于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祠堂门口的石碑上,也刻写了该作品供当地居民阅看赏鉴。


  被告金某炳和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20年1月出版了《温岭水洋金氏志》,该书籍第51-52页“楼旗房谱序”的内容与原告的《水洋金氏楼旗派十三次重修宗谱序》内容相似。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内容看,该作品主要是记载水洋金氏家族的撰谱历史,还包括历代家族名人等简要内容,只是对“旧序”中已记载的客观事实的反映,并非原告独创,且具有有限性的表达形式,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遂判决驳回原告金某中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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