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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米吉因案外人非法授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米吉因案外人非法授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0)浙10民初217号】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的权利,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的登记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自己系著···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米吉因案外人非法授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0)浙10民初217号】

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的权利,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的登记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自己系著作权人。但是作品登记证可以有效证明,在作品登记之日,登记人已持有作品的样稿,而在无人能提出设计底稿等证据确定创作人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作品最先持有人一般推定为创作人。目前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多发被诉侵权人获得第三方授权使用的情形,但第三方并不享有权利,实际上属于将他人作品许可被告使用的无权处分行为。此时被诉侵权人确为作品的实际使用者,因此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此,经营者在加盟品牌开展经营时,应当审查授权方的权属情况,尽量避免出现前述情况,带来加盟费、店铺装修、店内材料物品印刷置办的一系列损失。假如已经出现此种情况,则可以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向第三方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案外人邱茂庭以著作权人身份,自2015年以来陆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鹿角巷》、《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等多幅美术作品登记,并取得了相应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12月12日,邱茂庭将上述作品授权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他使用。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奶茶店的店铺外观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同上述美术作品一致的图案。被告辩称其系合法加盟第三方公司运用美术作品开展经营,第三方公司称其享有相应著作权,故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一致或近似的图案,已构成对前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至于是否存在案外人授权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鉴于涉案作品权属应属原告,相关事实并不影响被告侵权的成立,被告亦可另案向案外人主张合同权利。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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