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龙置业有限公司“昊龙置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北京昊龙置业有限公司“昊龙置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4360号“昊龙置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75717号“昊龙通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02307号“昊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81804号“昊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27138号“龙昊市政Longhao shi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67793号“龙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300765号“勤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木工服务;电梯安装和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喷涂服务;木工服务;清洗衣服;艺术品修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璜;建筑设备出租;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汽车保养和修理;防锈;木工服务;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艺术品修复”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部分均为“昊龙”,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64360号“昊龙置业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6436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昊龙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清洗衣服(3716)、运载工具保养服务(3708)、木工服务(3715)、运载工具保养服务(3709)、艺术品修复(3718)、建筑施工监督(3701)、运载工具保养服务(3707)、建筑(3702)、室内装潢(3704)、喷涂服务(3713)、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3705)、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