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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叶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YOHABEA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宁波叶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YOHABEA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35427号“YOHA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宁波叶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YOHABEA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5427号“YOHA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62238号“海莱海曼 HALEY HA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88504号“海莱 海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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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相同,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袜、帽、手套(服装)、领带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5427号“YOHABEA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354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宁波叶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皮带(服饰用)(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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