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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第2336138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第2336138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361388 25 2017年04月01日 图形 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2 23361388 25 2017年04月01日 图形 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

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第2336138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361388 25 2017年04月01日 图形 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

2 23361388 25 2017年04月01日 图形 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61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71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0205号“塞雅诗 SEPT S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及行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羽绒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风衣、帽子(头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手套(服装); 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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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3361388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01日 国际分类 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唐县红艺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西安乐村

初审公告期号 1638 注册公告期号 1650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07日 至 202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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