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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2325042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2325042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250427 25 2017年03月22日 图形 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250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

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2325042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250427 25 2017年03月22日 图形 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0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00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87330号“福邸FU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及行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3250427 申请日期 2017年03月22日 国际分类 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曹埠镇上漫社区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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