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2486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第2392486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4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70560号【医用诊断设备; 止血缝合器械; 杀菌消毒器械; 牙科设备和仪器; 理疗设备; 人造外科移植物; 缝合材料; 缝合针; 泌尿科器械及器具; 医疗器械和仪器; 】“合德瀚医药 HIGH IDEAL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合德瀚医药 HIGH IDEAL HEALTH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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