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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85550号“天杞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第23385550号“天杞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85550号“天杞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7782592号“天杞园”商标、第···

第23385550号“天杞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85550号“天杞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7782592号“天杞园”商标、第22803386号“天杞园”商标、第13625805号“天杞”商标、第17782781号“天杞园”商标、第15556784号“天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晚于申请人在先的第5012664号“天杞”商标的注册时间,同时也和申请人该商标近似,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应当优先得到法律保护。申请商标是对第5012664号商标的延续和延伸。二、申请人放弃“婴儿食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三、引证商标一、四都在复审失败后法院诉讼中。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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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5012664号商标的注册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药用甘草;中药成药”商品上已获准初步审定公告,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婴儿食品”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本委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药用甘草;蜂蜜;婴儿尿裤”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天杞园”与引证商标一、二“天杞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天杞”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85550号“天杞园”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8555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周黄健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药制糖果(0502)、空气净化制剂(0503)、中药袋(0506)、牙科用研磨剂(0507)、膳食纤维(0501)、营养补充剂(0502)、含药物的洗眼剂(0501)、消毒纸巾(0506)、婴儿食品(0502)、减肥茶(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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