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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好丽友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250万美元。原告拥有第8507904号、5174029号、69220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呀!土豆”商品自···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好丽友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250万美元。原告拥有第8507904号、5174029号、69220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呀!土豆”商品自2006年在中国上市以来,经过长达13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亦使得“呀!土豆”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之间形成一一对应,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010年以来,被告在其生产的“薯条”商品上使用分别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业标识,及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好丽友公司起诉要求巧米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好丽友公司是第8507904号“呀!土豆”、第5175029号“YA!TUDOU”、第6922088号土豆卡通形象、第1162294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巧米郞公司作为好丽友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哇!土豆”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好丽友公司生产、销售的“呀!土豆”的产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同时,鉴于好丽友公司的“呀!土豆”产品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巧米郞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临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本案是一起平等保护涉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多年来,临沂中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努力将临沂中院打造成当事人可信赖的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管辖法院,树立了临沂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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