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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大唐天子”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大唐天子”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3919923号“大唐天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60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大唐天子”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3919923号“大唐天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60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该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及商标使用授权书;2、大唐天子销售合同、收据;3、大唐天子包装材料制作合同、外包装合同、广告合同;4、大唐天子网页截图、实物图片、图片证据及宣传视频;5、大唐天子域名、荣誉证书及专利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程大海于2004年2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5年12月6日。2021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及授权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的销售合同缺乏发票等履行证据佐证,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据3或不在指定期间或为自制证据或缺乏履行证据佐证;证据4大多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或为自制证据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919923号“大唐天子”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类似群 3301;

申请/注册号 3919923 申请日期 2004年02月20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

初审公告期号 990 注册公告期号 1002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05年09月0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05年12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15年12月07日 至 2025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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