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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振东粮米加工有限公司“棠家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振东粮米加工有限公司“棠家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8252004号“棠家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振东粮米加工有限公司“棠家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8252004号“棠家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6364913号“常家村 changjiacun及图”商标、第41561456号“常家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常家村”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申请人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其标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常家村”系列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常家村”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与申请人“常家村”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销售点门头照片、产品信息清单;企业所获荣誉;相关购销合同、出库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该条款中“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申请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均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予以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8252004号“棠家村”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人食用小麦胚芽; 谷粉; 人食用的去壳谷物; 米; 粗燕麦粉; 荞麦粉; 碾碎的干小麦; 加工过的荞麦; 谷类制品; 去壳燕麦 

类似群 3006;3008;

申请/注册号 48252004 申请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国际分类 30

申请人名称(中文) 吉林省丰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长春市新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08室

初审公告期号 1722 注册公告期号 1734

初审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03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21年03月07日 至 2031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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