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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元智汇饮品与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建志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类注册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商标。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类注册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商标。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生产、销售的“金六核桃”产品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同时在包装和外观装潢上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装潢近似,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造成混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5127315号、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生产、销售的“金六核桃”产品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同时使用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分别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六个核桃”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丰合作社作为与原告同一省域内的相同行业经营者,长期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对于涉案“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及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认知程度应当高于一般公众,其误导相关公众并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较大、侵权范围广,酌定其赔偿数额为200000元。张建志商行经营时间短,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较轻,酌定其赔偿数额为10000元。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对知识产权审判,社会上存在“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的评价。本案充分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以及被告同类经营者应知涉案商标侵权的过错程度,原告商标使用许可费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费用)等情节,加大赔偿力度,高额支持了权利人的索赔请求。本案的裁判,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代价,对破解“赔偿低”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临沂中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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