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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科学技术局鼓励市科创实验平台向企业开放的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鼓励市科创实验平台向企业开放的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科创实验平台在研究开发和基础条件方面的优势,有效整合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市政府《台州市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鼓励市科创实验平台向企业开放的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科创实验平台在研究开发和基础条件方面的优势,有效整合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市政府《台州市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20〕17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创实验平台和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科创实验平台,是指由市科技局批准建立的市级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市重点实验室、科创平台、企业研究院等。

第三条 市科创实验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建立切实可行的面向企业的开放机制和方式,制定相应的开放计划和方案,并对外公布。

依托单位应当为市科创实验平台的开放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配套条件。

第四条 市科创实验平台要向企业提供包括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共享,项目合作以及人才培养等内容的综合性开放服务。

鼓励市科创实验平台与企业之间通过共建实验室的形式建立长效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市科创实验平台要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综合使用

效益,及时公布仪器设备的开放时间并指导企业使用仪器设备进行研发工作。

第六条 市科创实验平台要通过有效途径发布在研项目进度信息和合作意向,吸引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合作;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要通过科技中介机构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发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市科创实验平台要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研发人员业务培训,接受企业研发人员到市科创实验平台进行交流与研究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鼓励并支持市科创实验平台研究人员到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客座研究。

第八条 具备自然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条件的市科创实验平台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企业需求提供专业化开放服务,并对企业利用以上资源进行的研发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需要,与相关市科创实验平台在自愿协商和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投入建设资金、研发经费、提供科研和试验场所等形式合建市科创实验平台。

市科创实验平台作为企业的研发平台,企业作为市科创实验平台的中试基地。

第十条 合建双方要明确在仪器设备共享、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分配等方面的权力和责任,签订正式的合建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合建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在双方共建协议的基础上由市科创实验平台主要负责。

第十一条 合建双方可通过统一格式的标志牌进行标志。市科创实验平台可加挂“台州市 xx 重点研发中心—xx 企业 xx 领域研究中心”的牌子,企业可挂“台州市 xx 重点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的牌子。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创实验平台向企业开放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开放工作规划,并把向企业开放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市科创实验平台考核和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创实验平台通过开放与企业共同申报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择优给予优先支持;由企业出资支持市科创实验平台开展的产业前沿技术、核心技术研究,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按照《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择优给予资金匹配。

第十四条 国家、省级科创实验平台愿意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企业开放的,可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优先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市科创实验平台在向企业开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

台科〔2020〕53号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局鼓励市科创实验平台向企业开放的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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