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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9780号“ADI”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第13229780号“ADI”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3229780号“A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

第13229780号“ADI”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3229780号“A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27454号“阿尔迪AL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53667号“爱尔迪AL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其它类似案件裁定(均为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3期(2017年3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6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13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幻灯放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英文“ADI”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阿尔迪ALDI”相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别较大,整体尚可区分,并未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便并存于类似商品上亦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3229780号“ADI”商标:

申请/注册号:13229780 商标申请日期:2013-09-1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6-0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3-13 专用权期限:2015-09-08至2025-09-07

申请人:江玲

商品/服务项目:衡量器具(0904)、电池充电器(0922)、幻灯放映机(0909)、复印机(照相、静电、热)(0903)、数量显示器(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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