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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摘要】2013年9月,原告推出了一款由猴头菇制成的饼干产品“猴姑”饼干, 2014年12月14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3年9月,原告推出了一款由猴头菇制成的饼干产品“猴姑”饼干, 2014年12月14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等。2017年11月6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包含上述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转让给了原告。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深红色 “猴菇”字样,该字体相较于其他字体大且突出。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请求法院判赔其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正面突出使用了“猴菇”字样,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商标性使用。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字样与涉案“猴姑”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混淆。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如何判定近似商标,如何认识“近似”和“混淆的可能”的关系,是商标保护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案中结合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商标侵权案件中近似商标的判断提供了方法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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