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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鲁1302刑初1748号审理经过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1302刑初1748号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外地购进“六神”商标、外包装及玻璃瓶后,雇佣工人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东孝友村一厂房内生产假冒的“六神”牌系列花露水,通过物流发货等形式销往外地牟利。2017年6月7日,公安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路西后园三鑫物流园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从其驾驶的金旅面包车内查扣假冒“六神”系列花露水93箱,后从东某友村其制假窝点内查扣假冒“六神”系列花露水402箱及“六神”花露水商标贴35000张、空瓶7390个。“六神”花露水商标贴、空瓶厂家出具价值为7043.07元。经鉴定,假冒的“六神”系列花露水价值为1339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孙某、杜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图片,扣押笔录及物品清单,商标信息,厂家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产品使用的商标贴、空瓶,不能独立于假冒产品之外进行市场流通,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价值不宜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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