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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与李勇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与李勇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子研究、繁育、推广为一体的现代化种子公司,“巴宝丽”为其选育的番茄品种,经过多年的推广,在山东甚至全国有良好的口碑。李勇旺是从事种子销售、···

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与李勇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子研究、繁育、推广为一体的现代化种子公司,“巴宝丽”为其选育的番茄品种,经过多年的推广,在山东甚至全国有良好的口碑。李勇旺是从事种子销售、推广的经营者,作为竞争对手,其拍摄了大量的视频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频繁发布并被转发,宣传“巴宝丽”番茄品种不好、开裂等言论。李勇旺微信朋友及微信群群员数量巨大,遍布全国各地,且多为种植番茄的农业大户。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李勇旺立即停止对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实施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的诋毁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视频及文字信息;李勇旺在微信号为liyong6953的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发布刊登声明,向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因其商业诋毁行为给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赔偿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的合理费用17000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学超公司自主选育了番茄品种巴宝丽。李勇旺对巴宝丽番茄品种的描述和评价直接影响了学超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传播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并尽相应的审慎义务。李勇旺在仅有种植户声称系巴宝丽番茄品种的情况下,未对西红柿裂果原因进行调查,更没有鉴定部门对西红柿裂果原因作出有效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同业竞争者的商品作不利的否定性评价,足以损害学超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李勇旺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的诋毁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视频及文字信息;停止对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实施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微信号为liyong6953的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发布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商业诋毁行为给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赔偿济南学超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7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评析】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以微信、微博、论坛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逐渐普及,成为人们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但社交媒体在给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乐趣的同时,因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构成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本案即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同业竞争者的商品作不利的否定性评价,足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案件。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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