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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金红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9日,系外商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获得第3915873号“金红叶纸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临沂金红叶公···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金红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9日,系外商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获得第3915873号“金红叶纸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临沂金红叶公司设立于2015年3月6日,原企业名称为临沂市珍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变更为现在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临沂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侵犯金红叶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红叶公司损失50万元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2万元,共计人民币52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原告金红叶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设立时即将“金红叶”作为字号登记使用,经原告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为相关公众认可及知悉,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临沂金红叶公司作为与金红叶公司从事同种行业的企业,对于业内金红叶公司的“金红叶”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明知,其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金红叶”,并在网站中引用金红叶公司的企业介绍信息,其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辩称不构成侵权,不应变更企业名称的理由不成立。临沂金红叶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金红叶”的行为同时侵犯了金红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临沂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金红叶”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共计70000元。双方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是否认定构成侵权问题。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集中体现了企业的形象、信誉和竞争力,是企业经营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载体。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而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一是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一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二是该使用行为未征得被使用人的许可,属擅自使用行为;三是该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四是该使用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是被使用人的商品。本案对被诉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表明了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环境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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