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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瑞年贸易有限公司“溉特”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1
杭州瑞年贸易有限公司“溉特”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3日对第10279773号“溉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杭州瑞年贸易有限公司“溉特”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3日对第10279773号“溉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GATIT/溉特”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主要使用在固体、液体“水溶肥料”商品上,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GATIT/溉特”化肥产品的中国经销商之一,在未取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溉特”商标。二、“溉特”为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简介、官网截图、相关资质证书;

  2、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肥料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项目登记表;

  4、申请人出具给其经销商的产品注册、进口、销售授权书;

  5、申请人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6、申请人的销售合同、产品再包装协议、发票、产品分析证明书、货物海关进出口报关单、装箱单、海运提单、原产地证明、保险单、检验证书、相关声明等证据;

  7、参展图片;

  8、媒体报道资料;

  9、被申请人官网资料、产品宣传册;

  10、邀请函、访问照片、被申请人网络发布关于申请人受邀访问中国的资料;

  11、被申请人经销商声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泥炭(肥料);杀虫化学添加剂;杀菌化学添加剂;表面活性化学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腐殖质;磷肥(肥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案系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订并施行后提起的案件,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但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应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9、10、11虽然能够证明被申请人2012年已成为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在中国销售“GATIT”牌肥料,但上述经销关系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据7参展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媒体报道资料形成时间亦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在肥料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为“Gat及图”或“GATIT”,未曾使用“溉特”作为商标,亦无证据证明“溉特”与“GATIT”形成对应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二、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字号使用及媒体报道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仅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溉特”中文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知名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0279773号“溉特”商标:

申请/注册号:10279773 商标申请日期:2011-12-07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2-1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3-02-14 专用权期限:2023-02-14至2033-02-13

申请人:杭州瑞年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表面活性化学剂(0102)、肥料(0109)、腐殖质(0109)、海藻(肥料)(0109)、磷肥(肥料)(0109)、泥炭(肥料)(0109)、杀虫化学添加剂(0105)、杀菌化学添加剂(0105)、植物生长调节剂(0109)、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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