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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力秦皇半岛”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1
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力秦皇半岛”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1762612号“富力秦皇半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

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力秦皇半岛”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1762612号“富力秦皇半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综合性房地产企业,申请人及其“富力”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56941号“富力”商标、第3023785号“富力FU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企业字号为“富力”,经广泛使用已成为知名字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申请人“富力”商标为“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业,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且被申请人还注册大量他人商标和含有地名的商标,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两引证商标、申请人“富力”系列商标档案;

  2、申请人介绍资料;

  3、申请人地产项目照片;

  4、媒体报道资料;

  5、宣传推广资料;

  6、荣誉证据;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

  8、其他企业信息及品牌的介绍资料;

  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近似,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且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四、申请人其他理由及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

  2、两件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保险”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富力 ”商标于2008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服务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案系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订并施行后提起的案件,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但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为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该理由应归于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同时援引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鉴于两件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据此条款审理,不再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保险”等服务属于相同及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富力秦皇半岛”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汉字“富力”,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富力”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属于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之情形。

  二、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三、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富力秦皇半岛”与申请人字号“富力”尚有一定区别,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我国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1762612号“富力秦皇半岛”商标:

申请/注册号:11762612 商标申请日期:2012-11-19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14-0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4-04-28 专用权期限:2014-04-28至2024-04-27

申请人: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受托管理(3608)、经纪(3605)、不动产出租(3604)、金融管理(3602)、艺术品估价(3603)、商品房销售(3604)、典当经纪(3609)、担保(3606)、募集慈善基金(3607)、保险(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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