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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科奇 Mot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科奇 Mot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74792号“阿科奇 M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

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科奇 Mot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74792号“阿科奇 M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59287号“M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28462号“座右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63465号“M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61302号“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16349号“O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宣传册、宣传片;官网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参展资料;部分合同及发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2774792号“阿科奇 Mott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7747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0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0901)、中央处理器(CPU)(0901)、集成电路卡(0901)、平板电脑(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时间记录装置(0902)、网络通讯设备(0907)、无线电设备(0907)、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0907)、智能手机(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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