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3514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7第2503514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35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精心的思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98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其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指向对象、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3514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351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吴明辉
商品/服务项目:香辛料(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