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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某灯具店、刘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某灯具店、刘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2020年3月份后即不再具有原告或原告授权加盟商、代理商的身份,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和原告企业···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某灯具店、刘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2020年3月份后即不再具有原告或原告授权加盟商、代理商的身份,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和原告企业名称进行经营,使用原告商标、品牌作为店招,同时销售其他品牌产品,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双方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授权期满后继续使用商标的行为性质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店招、彩旗、店内展厅内、店内瓷砖产品、名片等多处使用原告商标,均是为了表示其从事原告品牌陶瓷的销售,该使用行为为未经授权的行为,且其销售行为不仅是销售从原告处购进的原有商品,还扩展到其他渠道、其他品牌的商品,其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本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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