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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让与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路德让与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608号〕基本案情: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春公司)是ZL021001···

路德让与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608号〕

基本案情: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春公司)是ZL02100198.7号“一种治疗阳痿的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路德让本案诉称,上述专利技术是由其研发完成并以8万元转让给万年春公司的,转让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查明,2003年5月,路德让与万年春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万年春公司付给路德让8万元,路德让所作的由万年春公司投资的科研项目为职务发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万年春公司所有。后双方因专利权属发生纠纷,路德让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北京一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合法有效,万年春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路德让的诉讼请求。

路德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路德让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认为,路德让2003年与万年春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明知其所作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已转归万年春公司所有。至迟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作出裁判时,路德让应当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以上述时间为起点,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故依法判决驳回路德让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路德让以显示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与万年春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在法定除斥期间行使。本案前,路德让就其与万年春公司之间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经过多级法院的审理,均确认了双方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其诉请已被驳回。在此情况下,路德让变换诉讼策略,又以显示公平的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这里所指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是当事人主观上对撤销事由的认知状态,而非指必须由法院确认的客观事实和对事实的法律定性。只要当事人对其主张显示公平、胁迫欺诈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知悉,就应当认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情形,并积极采取适当策略寻求法律救济。否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同一纠纷以不同的案由多次起诉,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妨害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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