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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瑞”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文瑞”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临沂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某公司”)申请“文瑞”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存在在先相同商标后驳回,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后委托超成律所律师代理该商标确权案件。超成律师经分析后认为“文瑞”商标初···

“文瑞”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临沂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某公司”)申请“文瑞”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存在在先相同商标后驳回,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后委托超成律所律师代理该商标确权案件。超成律师经分析后认为“文瑞”商标初审的在先权利障碍,也即另一枚“文瑞”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且维持注册的可能性低,于是代理临沂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阶段因在先商标的撤销决定尚未作出,法院维持原驳回决定。二审阶段,在先商标虽然已经被撤销,但撤销复审决定书却处于上诉期限内,于是超成律师通过诉讼服务热线、立案窗口查询等多种手段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未提起行政诉讼,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以支撑该撤销决定应当被视为生效,在先相同商标不再构成障碍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认可,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及驳回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当事人核心商标得以成功确权。

当事人

原告:临沂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临沂某公司于2014年成立了临沂XX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集团熟制品销售,是一家现代化大型食品企业。文瑞的肉制品曾是2010年广州亚运会唯一指定肉制品。“文瑞”作为临沂某公司关联公司的字号及核心品牌,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在第29类商品上在先已有案外人注册了“文瑞”商标。临沂某公司申请“文瑞”商标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相同商标予以驳回,在驳回复审阶段该在先相同商标仍然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因此临沂某公司的“文瑞”商标仅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审,核心商品上仍然未取得注册。鉴于“文瑞”商标的重要程度,临沂某公司决定委托超成律所负责“文瑞”这枚核心商标的确权事宜。超成律师在调查案外人“文瑞”商标使用情况后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案外人在撤销阶段递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虽然案外人不服撤销决定提出复审,但在撤销复审阶段对于商标的使用证据要求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层面来看均更为严格,结合超成律师所做的市场调查工作,可以推测该枚在先相同商标经过复审后仍然大概率维持撤销决定。

在一审期间,在先相同商标仍然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一审法院维持临沂某公司“文瑞”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超成律师随即代理提出上诉,并且实时关注在先相同商标的撤销复审进度,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且案外人签收的相关信息,该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案外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于是超成律师在二审阶段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案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因在先商标的撤销结果对该案有实质影响,为彻底解决本案纠纷,防止诉讼程序空转,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中止审理该 案,等待在先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之后,依据其实际权利状态,再判定是否构成“文瑞”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与此同时,超成律师还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法院立案窗口查询等多个渠道,积极主动确认案外人并未对撤销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沟通,请求协助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以主张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应当视为已生效,案外人注册的商标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临沂某公司的“文瑞”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在先商标撤销决定生效,撤销一审判决及驳回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当事人核心商标得以成功确权。

案件亮点

本案中,超成律师凭借丰富经验,向当事人深度解析商标撤销、撤销复审程序及各程序审理期限,全局把控“文瑞”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二审进度,最终确保在二审阶段阻碍“文瑞”商标初审的在先相同商标经过撤销复审程序后撤销。同时,超成律师凭借敏捷的变通性和极强的说理能力,使法院在障碍商标公告撤销前即作出不再构成障碍的司法认定,帮助当事人成功排除了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使得“文瑞”商标在核心类别上成功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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