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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销售侵权假冒白酒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消费者张某到谢家集区市场局投诉称其在谢家集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的1箱六年口子窖白酒(6瓶/箱)疑似假冒。鉴于当事人陈某曾因销售假冒白酒多次被执法机关查处,谢家集区市场局执法人员联合谢家集公安分···

【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消费者张某到谢家集区市场局投诉称其在谢家集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的1箱六年口子窖白酒(6瓶/箱)疑似假冒。鉴于当事人陈某曾因销售假冒白酒多次被执法机关查处,谢家集区市场局执法人员联合谢家集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对位于谢家集区平山路陈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并现场查扣假冒六年口子窖白酒3箱(4瓶×400ml)、六年口子窖白酒1箱(6瓶×400ml)、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6箱(4瓶×425ml)、古井贡酒5年原浆白酒14箱(4瓶×425ml)。本案调查期间,消费者王某某、甘某某投诉称购买的白酒疑似假酒,并称看到店老板从店对面马路停放的三轮车中取酒后到店内交货。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陈某于2012年3月15日因销售假冒“古井贡”牌白酒被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谢家集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陈妻于2013年8月30日因销售假冒“古井贡”、“口子窖”、“宣酒”等品牌白酒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鉴于当事人陈某及其妻、店员在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及谢家集区市场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均拒不承认销售假冒白酒违法行为,拒绝在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等文书上签字;在对陈某询问时,陈某拒不承认其店员身份及销售假酒相关事实并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当事人企图用店内交易店外取货的方式和拒不交代违法行为“零口供”逃避行政机关检查和处理。

 

    2017年3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虽然该案认定的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90000元。本案罚款90000元及因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产生的加处罚款90000元,共180000元,已于2019年3月19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没收物资于2017年3月10日入库。

 

    【 典型意义 】 该案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涉案商标种类较多,涉案商品数量及其货值金额较大,且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拒不改正,且销售手段隐蔽,逃避检查。在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交代违法事实,态度恶劣,并企图以“零口供”蒙混过关,危害后果严重。在市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相继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一审和二审,均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原处罚决定,罚款已于2019年3月19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此案自立案直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共历时2年5个月办结。此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有力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周边白酒经营商户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零容忍态度及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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